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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调整建议(个税专项扣除细则)



本文主要讨论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以及由谁来扣除,扣除比例如何确定等问题,在法律规范内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切实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如有以下2类8种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工作。

一、有利变更的4种情况


以下4种情况,在发生的当月起即可扣除,早确认早享受!


1.父母任一人满60周岁;


2.子女满3周岁;


3.新参加的继续教育;专项


4.首贷新购住房或者租房满足规政策定的。


二、变化或终止的4种情况


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的,也需要及时修改确认,否则系统自个税动默认为2020年的情况。如果填报情况不实,有可能涉嫌违法,并会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1.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发生变化;


2细则.继续教育变更父母或本人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变更夫妻另一方扣除建议,房屋承租人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变更扣除对象的;


3.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


4.发生赡养老人去世、子女教育终止、继续教育终止、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或不再租房等情况,需要终止相关附加扣除。


在了解了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操作方法后,如果你还关心该由谁来扣除更合适,扣除比例怎么附加确定更优惠,到底能省多少税等问题,那么请耐心读完下面的内容哦!


一图看懂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共有6项专项附加扣除,由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只能选择其一,因此政策实际能够扣除的只有5项;而大病医疗支出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因此此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只要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等4项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即可。


为了让大家可以清晰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范围、方式和有关规定,专门梳理了下图,供大家参考查阅(点击大图或下载)。



如何扣除最划算

下面是重点,在具体确定哪一方扣除时,可综合考虑以建议下因素:


  1. 如果一方收入较低,扣除6万费用及三险一金后,所得额小于0,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由收入高的另一方全额扣除,见案例1。
  2. 如果一方扣除后降低了税率档次,则优先考虑由其扣除,见案例2。
  3. 如果双方扣除后均不改变原税率档次的,建议由税率档次高的扣除,见案例3。
  4. 如果双方税率档次相同,扣除后也不改变税率档次,则谁扣除效果都一样。
  5. 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时亦可参照以上建议,如父调整母已退休且无退休金以外其他需纳税收入,因为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应由本人扣除。
  6. 赡养老人如是独生子女,则无选择,一人全额扣除2000元/月;如有多个兄弟姐妹,则应参照上述1-4项原则进行分摊,但兄弟姐妹中,无论是指定、约定还是均摊,最高只能抵扣1000元/月。
  7. 住房贷款利息和房屋租金细则如果均满足条件,除在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外,一般均应选择房屋租金,因为贷款利息定额为1000元/月,而租金分别为1500元/月、1100元/月、800元/月。在夫妻之间选择由哪方扣除时亦参照上述1-4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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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为让大家更好理解上述1-3项建议,特编制以下案例供参考。


案例1:一方无需纳税的情附加况


背景:钱某和妻子赵某,育有1儿1女,为照顾他们上小学和幼儿园,赵某选择做全职太太,并利用业余时间获得兼职收入,年收入6万元;钱某在外资公司上班,年收入35万元。


分析:赵某的年收入,减除费用6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全部由其爱人钱某100%扣除,年扣除额为1000122=24000元。


建议:由需要纳税的一方100%扣除




案例2:一方扣除后降低税率档次的情况


背景:李某和丈夫孙某育有2子,均在读初中,其中李某年收入14万元,专项扣除额2.4万,赡养老人可扣除2.4万,无其他扣除项目;孙某年收入18万,专项扣除额3.6万,赡养老人可扣除2.4万,无其他扣除项目。


分析:如果2个子女教育均由李某扣除,则李某应纳税额=(14-6-2.4-2.4-2.4)100003%=24元;孙某应纳税额=(18-6-3.6-2.4)1000010%-2520=3480元;夫妻应纳税额=24 3480=3504元。


如果子女教育由夫妻二手各按50%扣除,则李某应纳税额=(14-6-2.4-2.4-1.2)100003%=600元;孙某应纳税额=(18-6-3.6-2.4-1.2)1000010%-2520=2280元;夫妻应纳税额=600 2280=2880元。


如果子女教育均由孙某扣除,则李某应纳税额=(14-6-2.4-2.4)100003%=960元,孙某应纳税额=(18-6-3.6-2.4-2.4)100003%=1080元,夫妻应纳税额=960 1080=2040元。


建议:这个案例中,因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前,孙某的应税所得额为6万元,超出3.6万元的部分按10%征税,而李某扣除子女个税教育前后均未达3.6万元,因此始终按3%征税;在将2个子女教育全由孙某扣除后,其应纳税所得额则降为3.6万元,税率也由10%降为3%,此种情况家庭总纳税额最低,应由扣除后降低税率档次的一方扣除专项。




案例3:双方扣除后均不降低原税率档次的情况


背景:王某与妻子贾某,育有1子,今年4周岁,王某年收入50万元,专项扣除额为6万,除子女教育外其他附加专项附加扣除3万;贾某年收入15万,专项附加扣除3万,其他专项附加扣除2.4万。


分析:在子女教育扣除前,王某应纳税所得额=50-6-3=41万元,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31920;贾某应纳税所得额=15-3-2.4=9.6万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子女教育1.2万无论夫妻任一方扣除均不影响各自的税率。


如果由税率档次低的贾某扣除,则其应纳税额=(9.6-1.2)1000010%-2520=5880元,原应纳税额=9.61000010%-2520=扣除7080元,减少税额为1200元;


如由税率较高的王某扣除,则其应纳税额=(41-1.2)1000025%-31920=67580元,原应纳税额=411000025%-31920=70580,减少税额为3000元。


建议:由纳税实际税率较高的扣除。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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