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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或约定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

七、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认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很长一段时间,人身保险业务一直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认为保险人对自杀风险承担保险责任,会助长道德风险,并直接影响保险人的经济核算。但后来,人们对自杀完全免除责任感到不合理,并普遍接受和采用自杀条款。


八、宽限期、失效及复效条款


宽限期条款主要是针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缴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缴纳其他各期保险费。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缴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为了防止上述原因造成保险合同失去效力,也为了巩固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合同里一般规定在30~60日缴付保险费的宽限日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或保单失效;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给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缴纳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缴合同效力停止期间保险费本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但如果这一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缴保险费,那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限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条款对投保人来讲,要比重新订立保险合同更为有利。如果投保人提出复效,则必须:


1、提出复效申请。


2、提供可保证明,例如体检报告、健康证明等。


3、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


4、付清保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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