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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计税基础)

解决代持股的真实案例:核定补征个税及滞纳金上千万


2020年6月22日,《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股权代持的解决情况。其中,税务机关并未按照交易实质进行征税。


根据沙晓岚、王芳韵和金典文化于 2017 年8 月签署的《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因股权代持和股权代持还原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于 2007 年 9 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 2008 年 4 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均已履行完毕,上述股权转让实际属于委托持股及解除、还原代持股权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均未向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各方确认,相互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截至全部委托持股关系解除时,锋尚有限股权权属明确、清晰,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纠纷及潜在争议、纠纷。


综上所述,上述委托持股解除不存在纠纷,沙晓岚、王芳韵不存在因该等事项被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已彻底解除,且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纠纷及潜在争议、纠纷;沙晓岚、王芳韵就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已自行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不予进行行政处罚,沙晓岚、王芳韵不存在因该等事项被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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