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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层次有哪些(《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文/封小郡


环卫女工们清晨开始一天的忙碌,清扫路面垃圾,清空、转运垃圾箱等事务,守护城市整洁。


一外卖小哥冒着严寒奔波街头。


建筑工人在进行施工作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该法极大地加强了对正式工的法律保护。该法最重要的条款包括:(1)劳动合同订立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用人单位连续雇佣劳动者超过10年,或者连续第三次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非法解雇赔偿条款:非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些条款加大了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而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失去了解雇员工的自由,因为必须考虑赔偿。此外,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五险一金”方面的义务。而五险一金加起来往往占到个人税前工资的40%以上,成为用人单位欲逃之而后快的巨额支出。


为了逃避这些义务,企业大量使用派遣工,最终导致了派遣工的大扩张。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到企业去上班。这样劳务派遣机构成了用人单位,是上述各种义务的第一承担者,企业只是用工单位。通过使用派遣工,用工单位在员工方面不仅能实现召之即来,也能通过随时退工实现挥之即去。无固定期限条款和非法解雇赔偿条款在派遣机构那里并不构成问题。当员工被退回派遣机构,派遣机构要摆脱他们就很简单:只需把他们派遣到他们压根不想去的工作岗位,就能迫使他们自动离职,这样就达成0成本解雇的结果。至于五险一金,我国目前的执法力度并不大,正式工尚且存在不缴、漏缴、不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等情况,派遣工就更不用说。不少企业的做法是给少量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以备检查。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派遣工大量扩张。关于我国派遣工的数量,没有一致说法。其中较为权威的是全国总工会的估算:2011年,我国约有4200万派遣工,其中企业3700万(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3.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500万;其中国企中16.2%的员工为派遣工,在电信、邮政、石化等一些央企中,派遣工更是占到了60%以上;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中14%的员工为派遣工;2011年上海市调查所涉1805家企业的40多万名职工中,劳务派遣工占25%,比2007年增长了36.1%。


面对派遣工的滥用,国家尝试过通过立法加以限制,用工单位对此的回应是大量使用“外包工”。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一开始就有一节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的义务,但显然这些规定没有阻挡住派遣工的泛滥。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开始实施。这个修订案提高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标准,也强化了对派遣工使用范围的限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之后,派遣工和外包工泛滥依旧,但是没有新的规制措施出台,而且旧措施的执行力度不高。实际上,随着经济增速的调整,劳动政策如何服务于企业降本增效的问题被推到了幕前。为了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广东省等一些地方降低了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这种做法与企业通过劳务派遣逃避社保义务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劳务派遣规制执行的松弛度由此可想而知,实际上也处于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根据笔者团队2016年在广州、深圳、天津、长沙等多地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调查,超过一半的员工都是派遣工是这类企业的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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