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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市悦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RP0A2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7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6月至7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份,金额合计7,177,419.07元,税额合计1,148,387.13元,价税合计8,325,806.20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市悦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进销比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5107000820082518489)及清单;


(三)注册地址的使用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四)中国银行广州增城东桥东路支行提供的该单位的登记账户(账号662670213410)的资金往来流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增值税销项税额1,148,387.13元(详见《广州市悦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悦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19日





知识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使用


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政策依据:税总发【2016】172号


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能单独作为受票方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进行使用,需要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受票方纳税人确实存在接受虚开行为,不属纳税争议范围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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