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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申报预缴税款怎么抵减)

预增值税缴税款,在申报纳税抵减时可以不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吗?




税税有道


​纳税


案例


A公司开发某项目,该项目分为一二期,一期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主管工,适用简易计税,二期于2016年5月1日后开工,适用一般计税。2018年7月一期交房,截至7月底,一期累计预缴增值税7000万,二期累计预缴增值税1000万。2018年8月,A公司计算一期应交增值税时,按销项减销项抵减减进项后,得出一期应交11667万元,A公司拟抵减一期预缴7000万和二期预缴1000万后,缴纳申报3667万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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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预缴税款,在申报纳税抵减时可以不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吗?




答: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一般计税项目计税后抵减对应预缴税款和简易计怎么税项目计税后抵减对应预缴税款,从条文可以看出,目前房地产企业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互相抵减,部分地区认为可以互相抵减(如河北),但部分地区认为应根据2016年第18号从严规定,分别抵减。实践中需与当地税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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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指南





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以法人为单位的税种,申报表均按法人主管设置(预缴申报已表是按项申报目和计税方式分别申报),以申报表向的设置来看,是先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合计应纳税额算出,然后再向统一税务在28行抵减分次预缴税额。





在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采取更严格的口径,有分简易和一般的(按计税方式口径)、有在计税方式下再细分项目的(按项目口径)、有按结转收入金额*3%限额抵减的(按收入结转口径),更有甚者,有按结转房间的已预缴金额抵减的(按房间口径)。举例说明:


(1) 计税方式口径


如本例中,A公司开发某项目,该项目分为一二期,一期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适用简易计税,二期于2016年5月1日后开工,适用一般计税。2018年7月一期交房,截至7月底,一期累计预缴增值税7000万,二期累计预缴增值税1000万。


则一期只能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预缴增值税税款7000万,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对应的预缴税款1000万(留待2期结转时抵减)。


(2) 项目口径


A公司开发某项目,该项目分为一二期,均适用一般计税。2018年7月一期交房,截至7月底,一期累计预缴增值税7000万,二期累计预缴增值税1000万。


则一期只能抵减一期对应的预缴税款7000万,不能抵减二期对应的预缴税款1000万(留待2期结转时抵减)。


如预缴果本例中,税务机关认可按计税方式口径,不按税务项目口径,由于一二期均为一般计税,则一二期的预缴税款可以互相抵减。


(3) 收入结转口径


A公司一期1-2栋均为一般计税,1栋交房结转收入2000万,对应的预收账款1600万,结转后产生应收账款400万;2栋此时尚未交房,对应的预收账款3200万。1税款-2栋在预售阶段填写同一张预缴申报表(同一项目同一计税方式),已预缴税款144万。


则1栋结转收入时,则只能抵减2000*3%=60万预缴税款。


(4)房间口径


案例同上,A公司一期1-2栋均为一般计税,1栋交房结转收入2000万,对应的预收账款1600万,结转后产生应收账款400万;2栋此时尚未交房,对应的预缴预收账款3200万。1-2栋在预售阶段填写同一张预缴申报表(同一项目同一计税方式),已预缴税款144万。


在1栋结转收入时,假如税务机关采取最严格的房间口径,则只能抵减1600*3%=48万预缴税款,比收入结转口径少抵减12万。




03




政策依据/关联问题


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抵减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机关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机关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已期继续抵减。”


【关联问题】A公司开发某项目,该项目分为一二期,一期于2016年4月怎么30日前开工,适用简易计税,二期于2016年5后月1日后开工,适用一般计税。A公司一二期由同一个总包建筑企业承包,该建筑企业不是本地企业,需要在本地预缴税款。建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式分别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一起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就此问题,文件没有明确异地施工预缴的税款要区抵减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进纳税行抵减,与房地产后企业的表述不同。因此,应当可以相互抵减。


对于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抵减的各地乱象,建议国税总局早日统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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