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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联经纬(北京智联经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在得到可以办理提分事项的答复后,张某接受了贾某的请托事项。胡某向张某称需按照每名考生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收取提分费用,且二人商定每名考生加价1000元,该额外部分所获款项,将由其二人平分。张某随后与贾某商定,在2012年至2013年间,按照每名考生4000元的价格,从贾某处收取了77.2万元的提分费用。张某从中留存了9.65万元,并将剩余的67.55万元交与胡某。


在此期间,胡某请托贺某办理考试提分通过事宜。贺某利用其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鉴定中心,事业单位)鉴定指导处工作人员,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考工作,与阅卷单位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劳科所)进行工作对接的职务便利,帮考生提高分数通过考试。2012年年底,胡某给予贺某贿赂款25万教育科技元,并将其余款项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北京的人员,利用其工作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经纬的行北京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智联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胡某、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经纬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


其中张某与胡某教育科技商议共同行贿的57.9万元中,有有限公司32.9万元被胡某私自截留,故张某行贿金额智联中32.9万元未能得逞,只有25万元为既遂部分。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行贿罪分别判处胡某和张某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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