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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税率2019(2019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附加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2019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的意见》(税总发附加税〔税率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教育费《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2019总局公和告2021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附加值税、消费教育费税分别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2019年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2019年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城建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税以后的增值税、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城建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税率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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