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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决议(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股东会决议)


答: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与涉税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无论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均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


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而对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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