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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贷款利息房租还可以专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专项扣除)


答复时间:2022-01-14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您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无法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解读: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项目住房贷款支出和租金支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选择税前扣除租金,但如果有住房的只能选择扣除贷款利息,但是购买的期房未交付,目前还在租房,二者如何选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的答复可知,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购买的期房虽然已经开始偿还贷款,但该期房如果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并租房居住的,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租金。按照规定,(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在上述城市工作生活的话,租金支出扣除标准均高于贷款利息支出,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度更高,分别为6000、1200元,缴纳的税款就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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