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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税悦的第130篇原创文章




请问: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可以随着合同内容不同而有所改变吗?或者延迟或者减少?


解析:


是存在这种情况的。本文会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案例进行分析。


1、直接收款销售货物,就是通常说的“钱货两清”。实务中,“收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收取现款;二是收到索取款项的凭据(收货方签字认可的货物签收单等),对于直接收款方式,交易双方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实务中,如果销售货物未签订合同的,税局一般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不管货物是否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2)不管货物是否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取得了索取销售款凭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确认的收货单、货款结算单等),纳税义务发生;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先发货后收款,未及时收款是为了缓解客户的资金压力。分期收款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来进行发货和收款时间的约定。


(1)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2)货物已发出,未收到款项,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3)货物已发出,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约定不明的,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案例一:


2021年10月8日,A公司与北京某超市签订了一份饮料分期收款销售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3000万元 ,货物于次日发给北京超市,双方约定货款在2021年底之前分3次支付,但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收款日期。该项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


案例二:


2021年10月8日,A公司与北京某超市签订了一份饮料分期收款销售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3000万元 ,货物于次日发给北京超市,双方约定货款在2021年底之前分3次支付,其中第一次支付的时点为10月31日,付款金额为总金额的40%,第二次支付的时点为11月30日,付款金额为总金额的40%,第三次支付的时点为12月31日,付款金额为总金额的20%。该项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分析:


案例一中未约定具体的收款时间,则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那么案例一中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10月9日,10月9日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13%=390万元。


案例二中约定了具体的收款时间,则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那么案例二中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别为10月31日、11月30日和12月31日:


(1)10月31日,只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40%*13%=156万元。


(2)11月30日,只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40%*13%=156万元。


(3)12月31日,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20%*13%=78万元。


合计:156 156 78=390万元。


结论:通过签订恰当的合同,可以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延迟,以达合理合规晚缴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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