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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声明表 如何理解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4月1号,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正式生效。我们在前面也有好几篇文章对这项政策做了解读。我们今天不妨换个角度,来看看企业该如何提交适用这项政策的声明。


一、提交途径


1.通过电子税务局


2.前往办税服务厅


二、可以填写声明的纳税人范围


1.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特别提示1】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声明。


【案例1】2019年2月10日成立的企业且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在2019年4月1日后填写声明。


【案例2】2019年5月10日设立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30日前,不能填写声明。经营期满3个月即8月1日以后,可以填写声明。


三、确定适用政策年度


适用政策可选年度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选择时需满足以下要加计求:


1.不晚于当前年度


【案例3】某企业2020年2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1日前,不能填写声明。经营期满3个月即2020年5月1日以后,可以填写声明,但如果在2020年5月填写声明,政策适用年度只能选2020年,不能选2021年。


2.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的年度


【案例4】某企业2019年5月10日设立,2020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只能从2020年2月开始适用政策,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只能选择2020年。


3.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大于2个月


【案例5】某企业于2019年11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实际经营月份小于2个月,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后填报声明,并且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应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同一年度不重复提交


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提交,但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理解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所以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四、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


有效期起止根据以下规则政策计算:


1.有效期起一般应为2019年4月声明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表纳税人有效期起。


【案例6】某企业2019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增值税用政策有效期不能从2019年2月1日起,只能从2019年4月1日起。


【案例7】某企业2020年2月1日设立,2020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政策适用年度选2020年后,有效如何期不能早于2020年5月。


2.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案例8】某企业2019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案例9】某企业2020年2月1日设立,2020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政策适用年度选2020年后,有效期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适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这时有效期长度可能超过12个月,最长不会超过14个月。


【案例10】某企业2019年11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11月1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时,适用政抵减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关于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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