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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待遇是什么意思(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乙方支付高于工作地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好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本合同约定固定基本工资加其他劳动报酬(如绩效、奖金、提成、补贴等)所规定的乙方在本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请问各位指教一下计算对不对?


如果您在该甲方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每月的固定工资税前是12000元/月,其他工资报酬(绩效4000/元、奖金1000元/月、提成0元,补贴800元/月)。那计算方式是不是:(12000 4000 1000 800)*3.5=62300元?


上述这种计算补偿多点还是按照“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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