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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折旧年限规定土地(土地使用权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导读: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了,但关于它的年限还有很多同学不太清楚.今天会计学堂的老师就来为大家讲解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规定以及相关的折旧范围.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以上折旧年限是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实际会计处理如果超过上述折旧年限,不需要调整,低于上述折旧年限需要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特殊情况:


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三、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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