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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文件)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规定了如下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文号可见,该文件是2006年制定的。


一、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参保人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参保人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的退休人员,若按本实施意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算出的待遇,则按原办法算出的待遇标准发放;若新办法算出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算出的待遇,则高出部分根据退休年度不同分别设置如下计发比例:过渡期第1年退休,比例为20%;第2年退休,比例为40%;第3年退休,比例为60%;第4年退休,比例为75%;第5年退休,比例为90%计发。2011年1月1日后退休,待遇计发都执行新办法。


原办法是指湖南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该计发办法还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等等情况的处理。


该计发办法主要有以下特殊之处:第一,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缴费工资指数。可见,计算该指数的分母以2005年初为界,这之前各年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后各年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通常比职工平均工资高。第二,在过渡期2006年初至2010年底之内退休,若新办法算出待遇高于原办法算出待遇,则高出部分根据退休年度不同设置的计发比例分别为:过渡期第1年退休,比例为20%;第2年退休,比例为40%;第3年退休,比例为60%;第4年退休,比例为75%;第5年退休,比例为90%计发。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是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的精神制定的。比较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和国发〔2005〕38号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见,湖南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结合了湖南的实际、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有所调整。若对湖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精算测评,则应按湖南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精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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