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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没有提前发)

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哪些情形属于克扣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哪些情形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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