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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里面的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近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推进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相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县(市、区)部门结合实际,最大发挥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综合效益,多渠道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探索建立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相衔接救助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加强社会救助信息与慈善救助信息数据共享。各县(市、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慈善组织,帮助慈善组织减少查找环节,降低运行成本。根据慈善组织救助人员信息情况进行分类开展排查,对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意见》提出,建立社会救助政策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坚持以政府救助为主,慈善组织救助为辅,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建立和完善主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救助工作形势,解决实际矛盾问题,完善具体工作措施,调动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


《意见》提出,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推进服务类救助发展。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条件、程序、运行规范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结合实际拓展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方式方法,形成多元化参与社会救助新模式。


《意见》提出,促进社会救助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与慈善救助相衔接。要建立“逢救必核”机制,鼓励各类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救助事项前与民政部门对接,对申请救助人要全面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人员核对,将申请人家庭核对报告做为救助确认的重要参考。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赋能慈善公益救助,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即时进行反馈,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


《意见》提出,激励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大对慈善组织的培育力度,着力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制定可行性强的激励政策,加强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利好政策,激励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服务等公益救助性活动。动员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专项基金参与临时救助,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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