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美人鱼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盒给利达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总价为10万,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总成本为4万。预计销售费用为2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附加税合计为12%,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美人鱼公司与利达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人鱼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一、直接收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幵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人鱼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万×13%-4万×13%=0.78万;
应纳消费税10万×15%=1.5万;
应纳附加税(0.78 1.5)×12%=0.27万
应纳所得税10万-4万-1.5万-0.27万-2万=2.23万×25%=0.56万;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3.11万
税后净收益=1.67万
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
再支出税金。
二 分期收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20000元在6月份发生。
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6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25000×13%-40000×13%= -1950(留抵);
应纳消费税25000×15%=3750(元);
应纳附加税=3750×12%=450元
应纳所得税=(25000-40000÷4-3750-450-20000)=-9200(亏损);
合计纳税:4200
7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
纳税。
应纳增值税25000×13%-1950= 1300;
应纳消费税25000×15%=3750(元);
应纳附加税=(1300 3750)×12%=606元
应纳所得税=(25000-40000÷4-3750-606) -弥补亏损9200=1444×25%=361元;
8月份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25000×13%= 3250;
应纳消费税25000×15%=3750(元)
应纳附加税=(3250 3750)×12%=840元
应纳所得税=(25000-40000÷4-3750-840)=10410×25%=2602.5
9月份不8月份相同。
结论: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税款总额,也没有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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