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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益金的区别)

会计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实质重于与法律形式。当企业购买的土地用途性质实质发生收益金变化时,就要的补缴与税款,再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案例. 甲公司用地为土地无偿划拨工业用地,2019年拟申请变更出让为住宅用地。具体业务过程:当地政府先收回土地,应支付给甲公司补偿款3000万元;当地政府经重新规划后,挂牌收入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应支付土区别地出让金5出让金000万的元。在实际补缴了土地出让金与补偿款的差价2000万元后,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收益金。






区别

有观点认出让金为:从法律形式上,是甲公司重新承受土地,应按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确定契税计税依据。但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土地使用权看,应符合国税函【2008】662号的规定,甲土地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契税计税依据为2000万元。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而应按5000万元计征契税。


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收入改变土地用途而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和议或者重新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出让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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