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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锂离子蓄电池,由于业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报成普通货物,海关调查认定是危险货物,我们公司会因此被处罚吗?


答:将危险货物报成普通货物,构成违法,有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综合上述,贵司将危险货物报成普通货物,有可能会被海关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11月12日,当事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H海关申报 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编号42272021000090XXXX。其中,第 三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橡胶促进剂,申报商品编号 38121000000,申报规格型号为用于制造橡胶轮胎等工业制品| 过氧化二异丙苯含量40%;三元乙丙橡胶含量60%,申报数 量为10800千克,申报FOB价格為丿-美元。经查验并检测鉴定发现,第三项货物橡胶促进剂组分:过氧化二异丙苯含 量40%;三元乙丙橡胶含量6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但当事人 未报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 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另经查,第三项货物 橡胶促进剂为危险货物,UN编号为3077,该项货物使用的包 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使用鉴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 包装容器的行为。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新员工对产品了解不透彻,按照普通货物申报,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 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编号 211242000100XXXX)、箱单、发票、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等 为证。





本案中,当事人出口一票货物,该票货物中的第 三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橡胶促进剂,申报商品编号 38121000000,申报规格型号为用于制造橡胶轮胎等工业制品| 过氧化二异丙苯含量40%;三元乙丙橡胶含量60%,申报数 量为10800千克,申报FOB价格為丿-美元。经查验并检测鉴定发现,第三项货物橡胶促进剂组分:过氧化二异丙苯含 量40%;三元乙丙橡胶含量6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但当事人 未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其一是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 为,其二是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 物包装容器的行为。对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H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1600元。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 物包装容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H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人民币21600元。最终,H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合并科处罚款人民币43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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