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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图片(社会保障图片大全)


碳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已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充分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作为减少碳排放的政策工具之一,碳税对我国落实“双碳”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


碳税的相关概念及优势


国外对碳税的研究源于1920年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碳税与能源税以及硫税、氮税、污水税等一起构成环境税体系。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以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的碳含量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


碳税作为重要的减排手段,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减排见效快。可直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将气候变化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倒逼市场主体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有助于在短时间内实现大幅减排。二是实施成本低。主要依托现有税收体系实施,无须设置新机构、建立配套设施等,降低了政策的实施成本和交易成本。三是税率较稳定。通过稳定的碳价格预期指引,企业可以根据稳定的税率安排减排计划。四是收入可分配。政府可以将碳税收入用于绿色项目建设、节能减排补贴或新能源技术研发,支持低碳转型。


碳税的国际实践发展历程


国际上碳税的实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90~2004年。1990~1991年,以芬兰、丹麦为代表的北欧发达国家最早开始实施碳税,到20世纪末形成了单一的碳税制度。二是2005~2018年。2005年欧盟正式建立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 ETS),国际上关于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两种减排机制的研究成果日益丰硕;随后,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家通过碳税法案,尝试开征碳税。三是2019年至今。随着全球在应对气候变化上达成共识,以及《巴黎协定》等国际协议的推进,2019年新加坡、南非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实施碳税。在EU ETS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欧盟多国为尽快实现减排目标,推行碳税与碳交易并行的复合政策。其经验表明,二者相互协调配合更可在注重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减排效率。


世界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5月末,全球正在实施的碳定价机制有64项,计划实施的有3项,所覆盖的碳排放量占全球碳排放量的21.5%,较2020年提高了6.4个百分点,其中碳税35项,涉及27个国家,分布在北美洲、欧洲、非洲、南美洲和亚洲等。


国际碳税实践


科学设置税种、确定计税依据。从税种设置看,国际上对碳税税制的设定主要有独立税种、融入税种两种模式。独立税种不依附于其他税种而存在,仅根据自身的课税标准独立征税,如芬兰、瑞典、荷兰等国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专门设立了碳排放税;而融入税种是将碳排放因素融入能源消费税、环保税等现有税种中,形成隐形碳税,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国采取的模式。从征收依据看,国际上碳税征收依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少数国家采用的以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如智利、波兰等国的征收依据。该方法能直接反映排放主体的排放量,且连续性的数据能够反映排放主体为减排所作出的努力,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励,但实施技术复杂、成本较高,需要相关企业购买二氧化碳监测设备,捕捉、测算和报告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应用的国家相对较少。另一类是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其技术更加简单可行,管理成本相对较低,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方法。以此为征收依据的国家包括芬兰、丹麦、瑞典、日本和英国等。


设计差异化、先低后高的碳税税率机制。从国际实践看,各国在设计碳税税率时,通常实行差异化、先低后高的碳税税率机制,以使纳税人更加容易接受。主要做法如下:一是对不同的纳税对象实行差异化税率。例如,瑞典1991年将工业企业和私人家庭的碳税税率统一设定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当量,但当时规定工业企业只需按50%缴纳税款;1993年工业企业的碳税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当量,私人家庭的碳税税率却提升为32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当量。二是循序渐进提高税率水平。例如,芬兰1990年开征碳税时,税率仅设定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1993年碳税税率实现翻倍,2013年税率就达到23.43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丹麦1992年开始对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当量,1996年税率便提高了15%~20%;挪威1991年的汽油碳税税率为40.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2005年税率上涨为53.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推行配套中性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在征收碳税时均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实施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尽量降低征收碳税对企业和行业的不利影响。一是对努力减排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措施,例如,日本规定,高污染企业如果努力减排,则给予80%的税额减免。二是对购置节能设备或实行低碳转型的企业提供补贴或减免政策。例如,丹麦1979年根据立法,对通过资质认证、投资风能的企业给予风机价格30%的补贴。三是对参加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丹麦对参加自愿减排协议且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源效率的企业给予80%的税收优惠。四是抵扣其他税负,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其他税种税率,实现税负总体平衡。例如,丹麦通过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障特别税税率,规避碳税的收入负效应;荷兰2001年降低了三分之一的个人所得税,以此平衡碳税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本2009年大范围推行“绿色税制”,消费者如果购买环保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及重量税等其他税种。


合理管理、使用碳税收入。国际上通常对征收的碳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以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与实现低碳发展。一是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研发节能减排技术等。例如,英国将部分碳税收入投资于能源节约技术的研发,日本将部分碳税收入用于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二是投入养老基金。例如,德国将碳税收入投入养老基金,不仅提高了雇员的净工资,还减轻了个人和企业的缴费负担。三是补贴企业节能项目。例如,丹麦将工业企业缴纳的碳税收入全部作为改善能效的投资基金,将居民缴纳的碳税收入用于供热系统补贴和新能源改造;英国通过碳信托基金指定5%~20%的碳税收入用于直接的能源效率补贴。四是直接补贴低收入群体。例如,加拿大将碳税收入用于帮扶低收入群体,以“中和”征收碳税产生的收入负效应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


注重与其他政策工具搭配组合。国际上碳税与其他政策的搭配组合包括“互补性”和“衔接性”两种形式。一是“互补性”组合。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互补性”组合为碳税和碳交易并行的碳减排政策工具组合,如日本、挪威等国推行碳税和碳交易并行的政策,在覆盖范围、价格机制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互补作用;欧盟碳交易覆盖了电力和大工业部门,而碳税则覆盖了汽车燃料、居民和小工业部门等非EU ETS排放部门;法国2014年开征碳税主要针对天然气、石油和煤炭等化石燃料,它与EU ETS并行存在,没有交叉。二是“衔接性”组合。例如,瑞士实行碳税与自愿减排协议的政策工具组合,其规定只有在自愿减排协议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的情况下才使用财政手段。从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各国政策工具的选择和组合搭配往往综合考虑了“边际减排成本”、碳交易和自愿减排的交易成本及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国际碳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建立行之有效的碳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我国在征收初期,可以考虑采取融入税模式,先将碳税作为环境保护税的一个子税目,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待税制成熟后,再考虑单独设立碳税,扩大征税范围,延伸征税环节。


实行差别梯度税率策略,减少碳税开征阻力。一是设置差异化税率。充分考虑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国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区别设置税率。二是设计梯度税率。在碳税开征初期可采取较低的税率,后期再逐步提高税率水平,以使纳税人更加容易接受,减少政策推行的阻力。


保持碳税的税收中性,“中和”碳税开征带来的负效应。我国在开征碳税时,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税收减免、提供补贴等优惠政策,保持税收中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中和”碳税征收带来的负效应。一方面,对自愿签订减排协议的企业提供一定期间内的豁免权,防止碳税对特定行业企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综合运用降低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率、增加补贴等政策手段缓解开征碳税对不同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形成与碳税相配套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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