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年会上抽中奖品到底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如何缴纳个税呢?
首先要确认员工年会抽奖奖品属于什么?
所属: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以有些公司员工年会抽奖奖品所得可以算是“工资、薪金所得”所得,那么就需要将取得的奖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属: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年会中奖奖品是员工纯属运气所得,而非劳动所得。这也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偶然所得的本质区别。公司员工年会抽奖奖品缴税也可能按偶然所得进行缴税。
但到底员工中奖应该按工资薪金计税还是偶然所得计税,还是要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为准。
还拿不准?可以从下面得到启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款废止)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款废止)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中可以看出,规定都是针对企业以外的个人,而非企业员工。再有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年会中涉及到的现金、礼品都是税后奖励。到员工手中之前早已经提前将税扣除。就如端午节的粽子、中秋节的月饼、或者员工旅游待遇等等也同理。
是否免税?要看重点
可能有人会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说明: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际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而年会的奖品,不属于免税项目。
两种税法要理清楚
这时候可能又有人会产生疑问了,税法不是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上述的年会奖品品、旅游福利啊不是属于福利费吗?只要我算好不超额不就好了?
请注意:不超过工资薪金14%可以税前扣除指的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上述说的奖品、过节奖品、旅游福利是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两个不同的税法,不能混为一谈。
从个人角度来说,年会员工在年会上抽中奖品是需要交纳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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