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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减征所得税)




距离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时间,仅剩12天!


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


那么,哪些人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又是多少?


目前,全国多地已公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赶紧看一看!




之前,很多税友问小编:残疾人要缴个税吗?烈属缴个税有没有优惠?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


具体所得项目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此外,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


残疾、孤老个人所得税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这里小编建议大家要算好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的减免税额。再对比计算结果,哪边优惠力度更大,可以按照哪边享受。


最后,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几个热门省市的减征个税条件及减免税额标准,快来看看有你家乡吗?




上海市

根据《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规定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上述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




浙江省

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规定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

根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规定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

根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规定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会同财政厅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安徽省

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规定如下:


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

根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所得税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

根据《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云财税〔2019〕31号)规定如下:


一、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本款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减征期浙江省限为该纳税人残疾、孤老等情况浙江省发生改变,不再有以上情形为止。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三、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以上人员需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证件之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的、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上人员需持有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书》。


(四)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遭受损失的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职能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相关材料)。


四、征收管理


税收的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制定,并抄送省财政厅。


五、本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个人所得税9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黑政规〔2019〕1号)规定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以6000元为限减征;不足6000元的,据实减征。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上述所得,不设置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执行期限。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


根据《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号)规定如下:


一、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

(一)本条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本条所称的“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三)本条所称的“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四)本条所称的“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加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称“自然灾害”的种类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

根据《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9〕3号)规定如下:


一、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止期限;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减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残联、公安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制定公布与上述政策配套的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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