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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的意义)



一是明确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范围。《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的商标网上。《办法》所称知名字意义号,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文字字号。


二是建立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名录。《办法》规定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保护名录,以及保护名录的公示制度。商事登记机关依据《暂行办法办法》对驰名商标、知名字号进行梳理形成保护名录,并开展主动公示。相经济特区关商事主体可以对保护名录提出异议或建议。


三是形成了驰名商标商事和知名字号的主动保护机制。《办法》规定,未经授权,其他商事主体将保护名深圳录内的驰名商标或知名深圳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暂行办法使用的,将被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主动拦截。从源网上头上大幅减少了侵犯登记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权行为的发生。


四是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商事办法》提出,其他商事主体名称使用保护名的录内的字号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经人民法经济特区院或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名称变更前,由商事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原标意义题《登记深圳市再出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新规,使用驰名商标申报时会被系统主动拦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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