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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以及其附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以及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该报送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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