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发票管理办法属于税收法律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发票开具)

法时律师



案例简述


A民宿和B饭店是同一个村里开办农家乐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0月3日,游客陈某一行7人在B饭店吃饭,共计消费360元,消费后陈某要求开具发票,B饭店因为无发票,临时到A民宿去借了4张定额发票交给陈某,陈某当时表示不接受其他经营户的发票,但B饭店称:如果要发票那只有这种。事后,陈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税务局进行了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A民宿和B饭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通过税务机关调查发现,B饭店成立于2020年4月,一直未领用过发票。A民宿于2018年9月设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等,其在税务机关领有定额发票。后经市场监督部门审核,认为B饭店借用他人发票交付给消费者,应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给予B饭店500元的罚款处罚。A民宿的行为属于“转借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给予3000元的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B饭店在顾客索要发票时,向顾客提供了发票,从形式上发票是合法的。从行为性质上看,B饭店从A民宿取得4张发票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因为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A民宿的发票是从税务机关合法领取的,并非《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因此,B饭店将发票交给消费者的行为也不能被三十九条第二项所评价。从体系方面来看,三十九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伪造发票以及使用从非法渠道获取的发票等严重扰乱发票管理秩序的行为,B饭店的行为显然达不到该严重程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B饭店的行为不可罚,因为其交给消费者的发票是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合法定额发票,虽然不是B饭店自己领取的,因定额发票上只有开具方的发票专用章,并无付款方的信息,顾客取得发票后,不影响证明其消费行为,也不影响其报销费用。但是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与发票管理办法以及隐藏其中的“以票管税”的目的是相违背的。所以,执法者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平衡,不能急于寻求一个所谓“外形合身”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