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不能列支个人支出。
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重点看一下《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不得列支的各项支出
1、娱乐。
2、健身。
3、旅游。
4、招待。
5、购物。
6、馈赠。
7、等支出。
特别有意思的是,“招待”!
如果是“属于个人的”支出,也不能列支。
三、如果剔除了“属于个人的”支出,业务招待费还有什么项目?
(一)先找一个参照
1、《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2、《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二)把这个参照再简化一下,便于理解:
1、业务招待费只准列支三项:
“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2、这三项不能全额列支,只能差额列支:
“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三)把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再说的明白一点:
1、只包括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
2、以上三项费用要收费。
3、不足部分,这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四)没了!
(五)再回来看《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列支项目,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概念上,应该和行政事业单位一致。
四、 《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到底如何?
(一)《企业财务通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
“适用”,就是必须执行。
2、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参照”,就是:(1)得执行。(2)确有正当理由,可以调整。
3、事业单位比照适用。
“比照适用”,就是:(1)必须执行。(2)只要是适合自己的,就必须执行;确实不适合的,简单比较就可以看出来的,可以不执行。
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否有问题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前面分析中可以看出,不同企业之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可能有差别,适用同样的扣除标准,可能非常不公平。
比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列支属于个人的支出,只有“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更甚至只是差额。
这个只按照60%扣除,就没有道理。如果其他企业列支范围相对宽松,则会很不公平。
六、其他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是否有很大操作空间?
《征管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征管法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财务制度备案时,就应该报告清楚不执行的正当理由。
七、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需要调整和完善的理由。
(一)虽然有下列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二)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础是财务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应该充分关注这些基础性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中的基础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时,应该统筹考虑。
对于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企业财务通则》中不得列支个人支出的基础性规定,已经很大程度上约束了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做出适当规定,而不是忽视《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自行其是。
(三)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统筹考虑《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统筹考虑不同类型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去完善和调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