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水利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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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共17条,对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一是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部门。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可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二是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的经办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工程建设项目跨州(市)的,在工程建设项目部所在州(市)的经办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或开立银行保函。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已有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的,参照执行。
三是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代替。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州(市),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上限。
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为:公路、铁路项目不超过1500万元,水利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上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为:公路、铁路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水利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其他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五是细化了工资保证金存储下浮、免于存储及上浮标准。
下浮的两种情形:
(1)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范围内有2个及以上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20%;
(2)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同一州(市)范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50%。
免于存储的情形: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上浮的三种情形:
(1)发生工资拖欠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50%;
(2)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同一州(市)范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50%;
(3)总包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在同一州(市)范围内承建的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100%。
六是明确了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使用条件: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县(市、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
使用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并抄送总包单位;同时将行政处理决定相关资料和《支付通知书》送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是明确了不得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的三种情形。
(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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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我省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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