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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50%政策)


六、其他扶贫政策

18.对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依法实行所得地方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西藏自治区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规定,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50%扶贫项目,自项政策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减免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19.企减免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优惠政策

对于依法参加地方失业保险并连续2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积实施细则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当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与新招聘的贫困人口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吸纳贫困人口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贫困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企业所得税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政策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实施细则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0.贫困户必须自力更生、勤劳致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50%﹞11号)要求“坚持群众主体,自力企业所得税更生原则”,贫困群众要有自力更生的意识和观念,参与到帮扶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等环节,真正心动起来、行动起来,依靠勤劳双手和顽强意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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