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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企业是什么经济类型(法人独资企业是什么经济性质)






从一般的认识来看是什么,一个自然人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个人独资公司)不会成为另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唯一控股者(即100%持股)。其基本理由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个独资企业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法人公司”。那么现实中真的就不会出现个人独资公司控股个人独资公司吗?事实胜于雄辩,来看看一个真实案例。


一、来源路径


路径1:设立主体及其变更


*工业集团公司设立—→HY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有50多家企业)其中发起设立并100经济%控股—→HYDT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有10家企业)其中发起设立并100%法人股东控股—→华H上海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9月18日设立,属法人独资公司)设立并100%法人股东控股—→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01月18日设立,法人独资公司,华H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实性质缴出资为0元)。


路径2:股权转让投资主体变更


2017年6月16经济日,华H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成立,属于法人独资公司。2017年6月16日,通过股权变更成为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持股100%股东,认缴出资10000万元,实缴出资为0元。


由此,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100%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


3.性质变更路径:


独资股东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变更为自然人石某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华Y天津实经济性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保持不变。


因此,2017年8月28日之前,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属是什么于法人独资一人公司;之后,成为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现行结构结果:


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在2017年8月28日之前,属于由法人独资公司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2017年8月28日之后,属于由个人独资公司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行状态就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控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至此,个人一人公司控股一人公司成为存在的事实。


二、是否违法问题


对于是否合法,我们主要要看看法院的观点。


2性质018年,郑州JR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其中涉及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另一个一人公司是否合法问题。


法院判决:


北京SC公司原为法人独资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类型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对于对北京SC公司变更自然人独资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指控不予认可。


有人认为,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类型司不能有“一人有限责经济性任公司”的全资法人子公司,并调侃成实施计划生育,从这个案例来看,观点是不正确的,没有很好的理解禁止性的时间节点以及必然具备的条件,独资企业否则就不是这里涉及的法律的禁止性范畴。


也有人认为,滥设一人公司,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极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类的混乱,危害到了交易安全,所以被严厉禁止。但法律并不是如此的不堪一经济类击,看似的漏洞,也总是有相应的制约规定。后续再讲,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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