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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有税号吗(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

这个月开始总公司所得税申报变成了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可是税务规定所得税要在总分公司之非间按规定进行分配,50%由总公司缴纳,另50%由所有分支机是构按比例分配缴纳。可目前分公是司没有开始经营,没有任何业务,分一半分公司所得税去分公司缴纳太不合理,为此到处请教解读政策,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纳税人且听我慢慢道来:


目前有公司有两个分公司,都没有开展业税号务,一个分公司设置成不具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考虑到不会有业务),另一个是今年新税号设的分支机构(可能很快会有业务),这两种情况在税务上规定今年都是不会分吗配所得税的分公司,所以在所得税申报表附表总分机构分配表上是不会体现出来的。


那么问题的来了,所得税分了50%给总公司,还有50%会去哪里呢?如果剩下的50%也留在可以总公司要怎么办呢?


这就是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作用,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设置在总公分司下面,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与其他分公司一起按营业收入、薪酬、资产的权重占比分配所得税,前面提到的两个分公司没体现在分配表上,所以分配表上只有独立生产经营部可以门(申报表上显示为总公司名称及税号),填独立核算上总公司营业收入、薪酬、一般资产数据,分配纳税人比例为1,即应非该由所有分公司分配的剩下50%部分吗所得税一般全部分到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就是总公司,因此全部所得税仍由总公司缴纳。


若是到明年,分公司公司有开始经营,有经营数据,分把营业收入、薪酬、资产数据填入分配表,剩下的一半所得税将会在这个分公司和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之间按比例分配,独立核算多经营多缴,少经营少缴,这是较为合理的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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