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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霞浦镇工商局(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宁波国法院网讯 (梁妍岑)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44.88元,予以没收,上缴霞浦县国库。


  2016年5霞浦镇月6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退宁波出违霞浦镇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工商局构事实、工商行政管理局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达人民币320044.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且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协助被告人孙某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霞浦县,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虽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林某关于指控被告人孙某诈骗493390.95元证据不足,应结合变造家电销售发票上的金额来认定诈骗数额及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关于其对申报材料工商局造假不知情及辩护人黄某关于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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