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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1(昆明市2021社平工资基数怎么查询)

近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威解读《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加大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加大处罚力度 拖欠工资最高罚款10万元


2004年出台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已实施了15年,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用工制度的深入调整以及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持续推进,原《条例》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方面的短板开始显现,对恶意欠薪和拒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惩治力度不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修订原《条例》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还重点增加了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和保险保函等制度,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等内容,把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和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为开展农民工欠薪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加大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起来。


工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哪些收入才算工资?新《条例》明确,劳动者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组成。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以其他实物代替。


但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及其他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则被明确为不属于工资范畴。简单来看,工资与非工资区别的关键即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该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工资?新《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其中,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照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支付周期,但如果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支付。


也就是说,工资支付周期可以短于一个月,但是不可以超过一个月。


劳动关系终止须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发放金额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资?据了解,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对工资金额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则应该参照本单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请事假是否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可以扣减,但只能扣减事假期间的工资,一旦超过就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清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劳动者工资;且须一次性结清。如有违反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等情形,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欠薪情况严重要被列入“黑名单”


新《条例》明确要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那么,哪些拖欠工资的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据了解,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发生上述两种工资拖欠情况的。这些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都会被列入“黑名单”。


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到现场协助处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对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存在结算争议等经济纠纷为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也就是说,按照“谁用人 谁付薪”的原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别承担责任。


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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