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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2、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3、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作岀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4、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不加收滞纳金。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5、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7、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政策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8、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9、因不能归责于纳税义务人的原因时,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依据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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