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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这是王阳明曾留下的“格言”。但号称信奉“阳明心学”的,未必都遵从这点,很可能走向了其思想内核、价值主张的反面。


耐人寻味的是,“致良知四合院”不止是个以企业家为主体、王阳明心学为核心的“学习型”组织,还于2017年12月成立了公益基金会,主要从事资贫困助学等公益活动。虽然涉事基金会也确实组织过些许公益活动,但就目前看,其操作中的有些情节恐怕跟“公益”本义有些不合。


首先,《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然而,从相关工商信息来看,“致良知”基金会理事长还担任三十多家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明显跟《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悖。


该条例还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致良知公益基金2017年基金余额为800万元,可其2018年实际用于公益的支出仅为49万元。


就此看,打着公益旗号的“致良知”公益基金会,有些行为并未达到法规要求的基本线, “公益”的成色着实不足。


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报道来看,针对某场论坛高达两千万的收支没有公开具体的明细,“致良知”方面回应称,“不可能每一笔都记得很清楚”,这离透明的要求也有距离。


从属性上看,“致良知”不只是个公益组织,但作为民间非营利机构,能否保证财务上的透明,无疑是其立足、发展、壮大的底线之一。


王阳明说的“致良知”,讲究为善去恶。而拿着“阳明心学”去搞培训的“致良知”,若真的要致良知,也得将自身行为收束到法律与文明框架下,让一切经得起道德的质疑和法律的打量,这样“致良知”的“良知”才算是真正生根。


□熊志(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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