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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金沙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第二条 降低用电用水用气和房屋租金成本。


1.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非高耗能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复工复产企业及商业非生活用水价格统一按原到户水价水平的95%结算。


3.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降0.2163元/方(原价:东三县2.9元/方),直供化肥用户执行0.9785元/方(原价1.03元/方)。


4.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县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2月1日起至4月30日全额免收租金,执行方式先交后全额返还。


5.个体工商户承租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房屋的,鼓励提倡出租方给予减免,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并提供精准名单。


第三条 减轻社保缴纳负担。


1.2020年2月至6月,对县内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全额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第四条 减征医疗保险费。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单建统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减半征收。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缴纳或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延期并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第五条 减免税收缴纳。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六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不能正常还款的企业职工,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第七条 强化金融信贷纾困。2020年12月31日前信贷增速达到16.4%,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18.4%。按照州人民银行要求做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工作。2020年6月30日前,采取法人金融机构先贷后借,同额增加再贷款专用额度;强化金融机构纾困政策落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1个百分点。


第八条 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支撑作用。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第九条 审慎市场监督管理。县内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12月31日。对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吊销。疫情防控期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免除企业服务收费,先缴后全额返还,行政许可事项可延后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即来即办。鼓励中小微企业采用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新吸纳新疆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吸纳就业奖补。对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新吸纳州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的,按照最高3000/人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奖补。


2.在奇台县行政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近2年内(自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时间起)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昌吉州户籍和昌吉州对口帮扶克州户籍少数民族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中: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吸纳人员在职的。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奖励。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务协议,且务工时间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年度总额的。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奖励。企业吸纳南疆有组织转移就业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吸纳人员在职的。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奖励。连续签订三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3年以上(含3年)社会保险费,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奖励。


3.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医护用品类),新吸纳疆内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的,按照每新吸纳稳定就业一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并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2020年5月31日之前,困难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0年6月30日之前,减半缴存工程类项目企业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0年12月31日前,对2018年至2019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且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的企业、或按规定程序出具银行保函的企业,可免缴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1.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全州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2年全额财政贴息。


2.对自主创业并带动城乡劳动者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首次申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报时前一个月实际录用在岗并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最高5万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做好劳动者就业保障。


1.对从事灵活就业的新疆籍劳动者,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3年期全额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个人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给予贴息贷款。


第十四条 强化便企服务。对受疫情防控影响较大,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的,公证费用按下浮30%比例收取。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实行预约服务,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复工复产企业出现矛盾纠纷的,由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优先免费调解。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便民便企服务中心作用,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五条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疫情防控期间对2019年社会组织年检期限延缓至2020年8月31日。


以上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执行期暂定为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全面解除响应2个月后止。相关政策措施由县直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中央、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将严格遵照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财政局:王奎智 15899052510


水利局:赵 勇 18999361339


商务工信局:谢宝华 15899092357


市监局:赵 军 13565622204


人社局:李新宇 13899684359


税务局:李 伟 13899652866


民政局:石丰富 13899642588


司法局:佟根念 18909942856


社保局:黄 斌 18009945551


交通局:吐拉汗 18997819606


运管局:马 静 15809919262


政资中心:杨 杨 17716979690


住房公积金中心:卢昌建 18009946395


供电公司:盛季昌 1356532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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