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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


根据《通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具体来说,《通知》适用人员为:2014年10月1日以来,在职期间死亡或丧失中国国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包括:参保人员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已规范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并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无欠费。


《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的,各地应尽快按照规定,补齐有关人员的职业年金投运前实账利息,完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工作。


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度改革以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清理工作关系到有关参保人员及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须尽快核实人员名单,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工作,共同确保这项工作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如有疑问,可致电0371-6161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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