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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中转移财产是恶意转移财产吗)

债权人遇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该如何行使撤销权?


原告:陈丽娟,女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浙江杭州律师


被告:王劼,男


基本情况


2016年7月5日,被告王劼陆续向原告陈丽婵借款。后陈丽婵向王劼催讨欠款,并于2017年3月6日向被告出律师函要求还款,但被告王劼未能向原告偿还欠款。2017年8月30日,被告王劼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房产以100万的价格过户至第三人名下。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劼转让的北景园房产至今仍由其居住使用。


2018年6月10日,原告陈丽婵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劼偿还陈丽婵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劼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9月20日,原告陈丽婵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劼与第三人北景园房产的买卖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劼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北景园房产,经评估的市场价值为180万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本院查到被告的这行为是为了转移房产,所以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本院不予采纳。


自王劼收到原告陈丽婵邮寄的律师函一周内,王劼与第三人完成北景园房产的签订、偿还银行贷款以及房产过户等一系列行为不符合常规,但房产过户是案件案件审理期间,北景园房屋的水电费仍登记在王劼名下,不符合正常的房产交易习惯。由于被告和第三人以低价转让北景园房产,导致财产减少,偿还债务能力降低,造成原告无法拿钱的后果,撤销其(房屋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法院做下判决:


撤销被告王劼与第三人的北景园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及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事实认定与一审相同,驳回了被告及第三人的上诉,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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