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或修改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或修改了哪些内容)



编者按


“京检云课堂”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应运而生,经两次改版完善,先后推出了一批优秀精品课程,受到广大检察干警关注好评。进入新发展阶段,为落实好“讲政治要有更严要求,抓业务要有更高标准,强素质要有更实举措”的要求,“京检云课堂”将改版升级为3.0版。“京检云课堂”3.0版将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补短板强弱项;突出服务导向,高标准选配师资课程;突出实战导向,全方位提升授课效果。“京检云课堂”3.0将以更高质量更好服务检察人员提升专业素能的需求,努力将北京检察丰厚的人才优势转化为推进检察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优势,为推进新时代新阶段首都检察高质量发展提供智慧力量。籍云端方寸屏幕,播万里智慧甘霖!






《刑法修正案(十一)》


部分罪名解析


专题课程简介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从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卫生资源保护等多方面进行修改,彰显了我国对维护公共安全、国家金融与环境资源安全的重视程度,对未来司法实践也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深入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具体规定,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出《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专题课程。本专题课程由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公诉专业分会组织骨干力量研发录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内容及修改精神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常见犯罪领域选取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进行讲解,共包含四讲内容,分别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袭警罪》。



蒋希茜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


之袭警罪




↑ 点击视频观看课程


近年来,暴力袭警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更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出于对执法权和民警人身安全的保护,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将暴力袭警行为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而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款再次进行修改,后该条款被命名为袭警罪。今天,我们将针对袭警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相关探讨。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


与《刑法修正案(九)》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对罪状进行修改,依然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一描述,但对该条款配置了单独的法定刑,将“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对部分行为进行了法定刑升格的规定,增设“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点变化:


首先,此次修改去掉了原有“从重处罚”的规定,而将袭警罪的法定刑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基本保持一致,即从现行刑法条文出发,“从重处罚”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在考量暴力袭警行为的量刑问题时,应当针对暴力袭警行为本身进行判断。


其次,此次修改采取了轻重有别的立法方式,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方式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于之前的“从重处罚”,更能体现对袭警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在本次修改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袭警罪的认定


(一)基本犯的认定


1.“暴力袭击”的认定


袭警罪的犯罪手段应当为暴力手段或者包含暴力因素的危害行为。“暴力袭警”相对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在侵害执法权的同时,还需要针对民警的人身实施,或者对民警的人身安全具有危害性。例如,驾驶机动车冲撞民警正在驾驶的警车,因该行为危害到民警的人身安全,也应当认为是暴力袭警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1)仅逃避执法不构成暴力袭警。行为人为摆脱、挣脱执法民警的控制,与民警发生轻微的肢体冲突,且其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程度较低的,一般不认定为“暴力袭警”。反言之,如果行为人并非单纯为了抗拒执法,而是以伤害执法民警人身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即使暴力程度不高、未造成损害后果,也可以认定为袭警罪。(2)仅对物暴力不构成暴力袭警。行为人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对警车、警械等警用设备实施打砸、毁坏、抢夺等行为,未对民警的人身形成危险的,一般不认定为“暴力袭警”。(3)只包括暴力袭击,而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威胁方法。


“暴力袭警”不要求造成实害后果,只要实施了“暴力袭警”的行为即可。为了避免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在认定袭警罪成立时,应当考量“暴力袭警”行为是否对警察的执法权和人身安全具有危害可能性,避免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正在执行职务”的认定


“正在执行职务”意味着人民警察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公务。一方面要求民警在实体上具有执法权,另一方面要求民警执法的程序合法、方式合理。


关于“瑕疵执法”的问题。瑕疵执法行为(例如未出示证件、动作过度、行为失范等)在具有执法权的前提下应当被允许,一般的瑕疵执法行为由于没有改变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不能成为行为人无罪抗辩的理由。换言之,如果执法行为因为其非法性已经不能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则行为人暴力袭警的行为不能构成袭警罪。同时,对瑕疵执法行为应当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在量刑上也可以考虑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非工作时间执法”的问题。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的明确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这实际上是对警察积极履职的正向鼓励。所以,暴力袭击在非工作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也可以构成本罪。




3.“人民警察”的认定——关于袭击辅警的认定问题


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行为人在执法现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辅警袭击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为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二)情节加重犯的认定——关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认定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冲撞等手段袭击人民警察,并且达到了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构成情节加重犯。其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对手段行为的统一限缩。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驾车冲撞、辗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三、袭警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一)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第一,在以暴力方法袭击民警时,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袭警罪为特别法条,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原则。


第二,在对民警进行威胁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只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第三,对警车、警械等警用设备实施打砸、毁坏、抢夺等行为,未对民警的人身安全形成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二)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抗拒执法的主观故意,只有伤害、杀害民警的故意,则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后果方面,当暴力袭警造成民警重伤后果时,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