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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抽资最新规定(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最新规定)

朱彤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公司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一、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二、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合并吋,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四、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1) 控股股东抽资,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 关联交易抽资,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 非货币抽资,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 以分配利润名义抽资,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 虚增非货币资产,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 股权回购,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 抵押担保,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六、实践中公司股东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有哪些?


答:(1) 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 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 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 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 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哪些事项?


答、 (1) 股东出资时间 (2) 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3)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4) 股权转让(5) 股东资格的继承 (6) 股东会职权 (7)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职权 (8) 执行董事的职权 (9)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10) 经理职权 (11)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2) 股东会的表决权 (13)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4)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5)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6) 法定代表人 (17) 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18) 职工董事 (19) 职工监事 (20) 公司解散




八、常见的股权比例及意义?


答:(1) 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 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 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4)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 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 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9) 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九、股权设置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答:(1) 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权,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


股权过分集中,不仅对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一方面由于绝对控股,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


(2) 平衡股权结构引起的法律风险。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强势,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超过两个,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较为科学。但是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只有两个,则将形成平衡股权结构。导致了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股东所占股权的百分比,并不意味着每个股东对公司的运营能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零散的决策权,总是掌握在某一个股东手里。零散决策权必将带来某些私人收益。股东从公司能够获得的收益是根据其所占股权确定的,股比越高其收益索取权越大,就应当有对应的控制权。当公司的控制权交给了股权比例较小的股东,其收益索取权很少,必然会想办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扩大自己的额外利益。这种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都有严重的损害。同时,也容易形成股东僵局。


(3) 股权过于分散。股份分散为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股东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公司的股权形成了多数股东平均持有低额股权,形成了“股份人人有份、股权相对平均”的畸形格局。在众多平均的小股东构成的股权设置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各小股东从公司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热情不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公司管理环节缺失股东的有效监督,管理层道理危机问题较为严重。另一种局面就是,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弈活动中。


(4) 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




十、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十一、在司法实践中,决议不成立有哪些情形?


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


(1)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总的而言,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决议方式存在可视为会议不存在的重大瑕疵。




十二、创业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答:一般有三种方式:① 股权购买:公司现有股东拿出部分股权出让给被激励者,被激励者需要用货币或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交换获得股权。被激励者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被激励者工资、奖金、分红抵扣或直接出资以及企业资助等。被激励者获得是完整的股权,拥有股权所具有的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该购买股权的价格可以是买卖双方认可的任何价格。为了稳定优秀的人才,防止竞争对手恶意争夺人才,在购买之外另设置一定的条件,如果被激励者没有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股东有权回购。这样不致使公司和股东造成很大的伤害。


② 期股:公司现有股东附条件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股权的分红权和表决权,被激励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用所得红利分若干年购买这部分虚股,将之转化为实股(即“行权”)。被激励者所得分红如果不足以支付购买虚股所需要的资金,则可以另行筹措资金,补足购买虚股的资金,无力购买部分可以放弃行权。款项支付以后,相对应的虚股转化为实股。被激励者对虚股拥有分红权和表决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实股拥有完整所有权。虚股不以被激励者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实股以被激励者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③ 虚拟股权:公司现有股东附条件的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权,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权的授予和生效。




十三、应如何正确认识关联交易的作用或影响?


答: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任何财产、权利或义务的转移。由于关联公司之间某种特殊联系的存在,使得关联交易也成为一些公司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既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造成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根本原因有:① 是一家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控制关系或重要影响关系的存在;② 是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多重角色的冲突。此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为了实现避税、谋取垄断利润等非法目的而进行交易的情况。其结果往往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关联交易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需要法律对之予以规制,以达趋利避害之目的。




十四、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答:子公司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分公司则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二者的区别是:子公司具有企业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设立必须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公司没有法人,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总公司掌握并统一核算;同时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如经营方针、财产配置及调度、人事安排、财务核算等完全由总公司掌握,分公司活动的后果也由总公司承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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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朱彤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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