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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人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个人所得项目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为普遍。那么哪些个人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有别于劳务报酬,它属于个人非独立劳务。所谓非独立劳务,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雇主指派、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工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雇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工作者。除上述工资、薪金所得以外,以下所得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7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新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员工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作为奖励会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票期权计划中购买价低于市场价的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根据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且之前将股票期权(指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人,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五、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退休人员再任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六、个人取得其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除上述列举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外,企业和单位员工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实物、货币及其他利益)若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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