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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无票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经营活动中,很多企业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租赁个人房产、直接从农民手中或市场购买农产品、临时雇佣农民工、聘请兼职人员等等,在支付费用时,大多无法取得发票。以往有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发票才是会计记账的唯一原始凭证,甚至有些财务人员只要没有发票就不做账务处理。于是有铁面无私拒绝付款,引得业务人员投诉的;有贴心指导业务人员,拿别的发票来冲抵此项无发票的费用的,或是干脆挂帐到其他应收款,假装费用未发生,不做处理的;更有“技高胆大”者,将部分营业收入以现金形式,冲抵其他应收款,以为抹平账目余额,便是万事大吉。

以上这些处理方式,都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若用其他票替换,违背了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原则;若成本费用长期滞留在其他应收款中,且金额占比较大,造成当期报表利润虚增,企业财务指标失真,企业管理者容易对经营成果产生误判;若是直接将不入银行公账的收入冲抵其他应收款,岂不又掉入偷逃税款的坑?

其实,财务人员如此纠结的根本原因,是未能区分入账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的含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二条明确: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也就是说,无论发票开具的内容是什么,也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按实际的经济业务入账。那么,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工资、社保公积金、罚款、合法费用分割单等),虽应入账但又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呢?企业在购买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如果发生的相关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先应经过相关管理人员签字及主管领导审批,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同时,请对方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样即便于企业进行账务处理,也能税前扣除 。如果对方不愿意去税务机关代开,企业可以自行去税务机关开具(如农产品、劳务费),同时代缴各项税费,向对方支付费用时,将代缴税费从中扣除。没有发票的费用属白条支出,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进行纳税调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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