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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共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其中与企业有关的新增条文4条,修改条文25条。也就是说,47个条文中,有29条涉企,结合具体条文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医药卫生、生态环境、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等方面高度重视。既体现了加强对企业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企业刑事违法打击的宽严相济政策,两者结合,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企业一旦涉刑,将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更是难以弥补,甚至可能导致多年的苦心经营和努力毁于一旦。因此企业家非常有必要学习刑法,建立合规机制,防控刑事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对企业的保护方面


(一)融资方面的从宽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企业融资风险。


删除了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基本犯的“其他严重情节”,只保留了升格刑 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直接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的构成本罪;另外,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 “特别重大损失”。虽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依据追诉标准中骗得一百万元和损失二十万元的比例关系,可以确定刑法修正案施行以后,如果没有造成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仅从金融机构骗得数额不超过200万元或者多次骗取不再构成犯罪。


(二)资金安全的保护


在企业资金安全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期均由原来的2档调整为3档,且最高刑期由原来15年有期徒刑调整到无期徒刑,量刑幅度更宽。修正后,对于第2档犯罪数额巨大的也有可能被宣告缓刑,另外挪用资金罪中增加了一款,在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对于行为人特别有利。这样更有利于行为人对企业作出退赔,促成企业对行为人的谅解,缓和企业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


1、将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由原来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档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档,并将原来数额较大的不处附加刑和数额巨大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一律并处罚金。


2、将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档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档。并增加了一款,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罪名取消了拘役刑,将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打击的力度,从而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


1、在注册商标方面,对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假冒注册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基本犯均取消了拘役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原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著作权方面,对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基本犯均取消了拘役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原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违法情形。取消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拘役刑,并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商业秘密方面,对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犯均取消了拘役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原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新增了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入刑,且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对企业刑事违法的打击


(一)安全生产方面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以前仅追诉实害犯的情况下,这次将生产、作业中具有现实危险的危险犯入罪追诉,这体现了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因此企业千万不能再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发生事故、不死人就没事。


1、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新增了一条罪状,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2、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入罪追诉。具体情形是: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融资方面


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取消了融资方面罚金刑的量刑范围和幅度,这意味着罚金将不设上下限。相关法条对罪状、主体、量刑的修改,体现了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方面宽严相济的政策。


1、在证券融资方面,在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扩大了犯罪主体,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人新增为犯罪主体。在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扩大了发行文件范围及证券犯罪,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列为犯罪对象。将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增加了一档,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新增了3条罪状,具体是:(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2)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3)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2、在非法集资方面,主要体现为调整量刑档次和幅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积极退赔的给予从宽处理。 这一方面加强了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在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档量刑的基础上新增1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新增了第三款,对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将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生态环境方面


近年来,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高度重视,雾霾得到有效控制,蓝天白云也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长江十年禁渔,保护生态资源,防止滥食。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再一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强打击力度。


1、污染环境方面,将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第2档升格刑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由原来的结果犯改为情节犯,入罪的面更广。同时,新增列举了4条罪状,并新增为第3档量刑,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是:(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本罪从原来最高有期徒刑七年调整到十五年,可见党中央对环境的高度重视。


2、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第三百四十一条新增了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处罚。这一点餐饮企业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这款所称的野生动物是广义的陆生野生动物,不仅仅是指世界及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自然保护区方面,新增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入罪追诉,防止过度开发。


(四)医药卫生方面


2、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原来针对甲类传染病的基础上,新增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并新增一项违法情节,即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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