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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节税原理(避税与节税、税收筹划的关系)

走进书店,翻开10本纳税筹划方面的书,10本内容都基本上是一样。这真是一种极度的悲哀。当我们翻看这些书,再听听那些所谓专家们的讲课和实践时,我们会更为悲哀地发现:纳税筹划已经沦落为一种“技术活”,一种“体力劳动”,而不再是管理技能。



问题的根本在于纳税筹划是就方法而论方法,已经没有理论高度和思想内涵。


节税工程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远离法规或靠近法规。


什么叫远离法规呢?远离法规不是违背法规,更不是抛弃法规。远离法规指的是如果法规是这么规定的,就创造条件,让你的经营行为不受这条规定的限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一旦确认,税收义务就已经产生。如果我们在合同中对收款日期约定进行规划,就可以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税收义务的产生。这就是远离法规。


什么又是靠近法规呢?就是如果税收的规定对企业有利,就创造条件,让你的经营行为符合这个有利规定的范畴。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节税工程提倡的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单纯追求税负最低。因此,我们在实施“远离法规或靠近法规”这一思想的同时,必须要和企业利益最大化保持一致。当我们的节税工程与经营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就应该调整我们的思路。


从节税工程的根本指导思想上我们也可以看出,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是实施节税工程的基本保证,但同时,要学习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尤其要熟知企业经营流程。为此,我们提倡企业各系统、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人员,都应该学习必要的财税和税收知识,并学习管理知识,这样才能有效地配合节税工程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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