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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在2016年度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一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履行自行纳税申报程序。


二、12万元申报计算口径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全额计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包含以下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期限


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申报方式


(一)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人可到省局外网网站“所得税专区”下载并填写电子版“12万自行申报表”,持电子版申报表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注意该申报表适用于单个的纳税人逐一申报,而不适用于大量纳税人一次性批量导入。


(二)扣缴义务人代理申报。纳税人可委托扣缴义务人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进行代理申报。扣缴义务人需要将代扣代缴软件升级到V2.0.083及以上版本。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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