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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党发201828号文件(津党发2017第54号文件)




Q: 制定《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A: 在项目投资审批领域推行承诺制,有利于深入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落实“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改革要求,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


Q: 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A: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1.《天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3.《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4.《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制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4号);5.《关于印发<天津市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5号)。


Q: 《管理办法》中适用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哪些?


A: 在投资管理领域推进承诺制管理,是一项改革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推行承诺制改革的文件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坚持过程可控、风险可控原则,将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理用能审查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这几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承诺制管理。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制管理方式办理相关事项,若不选择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原流程依法办理上述政务服务事项。


Q: 《管理办法》中承诺制审批管理方式,具体如何适用?


A: 《管理办法》中承诺制分为告知承诺制和信用承诺制。实施告知承诺制仅限于证明事项并执行清单制管理。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信用承诺制是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就撤销”的原则,对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项目申报单位,在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市发展改革委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的机制。


Q: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A: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制定目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目标以及承诺制定义;二是明确工作流程,内容涵盖信用查询、政府全面告知、企业作出承诺、提交书面承诺、告知和信用承诺具体适用情形、延期申请、批文效力以及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三是明确监管主体和具体监管职能;四是明确承诺期间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因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未按期补报材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限制享有承诺制审批便利化措施的法律后果;五是明确本《管理办法》在各区的适用方式以及3年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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