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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扣税(企业税务筹划重点是哪些税)


乍一看这个标题,大家可能认为我跟大家在开玩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已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进一步强调,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承担职工个税支出能在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分析


(一)企业“承担”职工个税只是一种表达方式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因此,不论是企业为员工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资薪金等的部分税款、全部税款,即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上述一系列税收政策规定及税收公式的唯一作用,仅仅是帮助企业将员工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以便正确计算员工本人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论企业账务如何处理,企业与员工如何签订用工合同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都不改变谁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改变支付所得的企业负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所以,企业承担职工个税只是职工领取固定税后收入的一种表达形式,因为企业付出的代价是以“先将职工不含税收入还原为含税收入”为基础来计算的。


(二)企业“承担”个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根本在于代扣代缴个税的基数


以还原为含税收入为计算基数,则代扣代缴个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不含税收入为基数,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企业承诺某职工的每月“税后收入”(即不含税收入)为8,000元,如果企业将不含税8,000元收入还原为含税收入8,431.25元,然后计算个税为431.25元的话,则企业的工资支出为8,432.25元即可据实列支(8,000元为实发工资,432.25为代扣款项);如果企业以8,000元为基数计算该职工的个税345元,并且将8,000元支付给职工的话,这345元当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如何操作,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企业“承担”的职工个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操作步骤如下:


1、企业为职工承担税款应该在《用工合同或协议》中处理


还以上面举例为例,企业应支付给该职工每月工资薪金为8,431.25元,即可符合职工税后所得为8,000元的要求。


2、企业将8,431.25元在合同中明确为工资薪金所得,同时编入企业工资表,由被雇佣方在领薪时签字领取。


3、企业再以被雇佣方名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其完税凭证。


1、计算基数以还原为含税收入来进行,而不是以不含税收入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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