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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石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政策


(一)资源税基本规定


1、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


沙子、石料为非金属原矿,属于应税矿产品。


2、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及代扣代缴范围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根据国税函[2000]733号包括个体工商户)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石灰资源税管税收理证明”的矿产品。


销售纳税人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小规模)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优惠政策研析】


(1)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石灰石和建筑用砂石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资源税的应税矿产品。


(2)应税矿产品的购买方有资源税扣缴义务。


(3)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个人。


(二)山西省资源税资源税征收管理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的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扣除的凭据一律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三)山西省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税率表


——山西小规模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晋财税[2016]25号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原则上采取从价计征方式,暂按2.5%的征收率征收资源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一下,建筑用石料适用2.5%的税率征收资源税;非建筑用石料,按“非金属矿”列举科目,适用相应的税率。


二、增值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1、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


石料包括建筑用和非建筑用石销售料的(矿物),适用16%的税率。

销售

2、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税收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研析】两个前置条件:

石灰增值税

(1)自产货物;


(2)建筑用石料;


3、增值纳税人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优惠政策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研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采购石料或自产非建筑石料不得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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