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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务筹划中可以份几种(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方法是什么)

不同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一个自然人可以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就为自然人留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我们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当一个自然人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预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在不久的将来可能超过500万元时,自然人可以另行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到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同时并继续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从而达到降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目的。


相应地,增值税随征税种,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也会因为增值税的节税达到降低的目的,同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地方上对城建税等税费有进一步的减税政策,我们都可以享受到。


此外,由于一个自然人的经营所得,是需要将多个由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所得汇总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在个税方面,仅仅运用上述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办法并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通过成立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来降低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还是可以达到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节税目的。


我们可以假设一个自然人与其配偶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每年通过协议的形式协商决定经营所得的分配比例。这样,就可以根据其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统筹规划并计算最佳的经营所得分配比例,进而适用最优的税率分别计算夫妻双方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达到一方适用了低税率或同时适用了低税率,进而整体上起到了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


采用以上方式的前提,是自然人的经营所得达到一定水平,不然,会失去筹划的意义。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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