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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




洞悉洞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注意2019年12月份工资在汇算清缴5月31日前发放,可据实扣除,未在5月31日前发放,则不能扣除,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当年只能按标准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外,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费用的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 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0.5%.。
  •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国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该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持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售(营业)收人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捐赠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和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按照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八、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人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人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人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人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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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事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弥补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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